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2-23
各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各专业委员会,各市预防医学会:
为充分发挥我会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以标准引领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和引领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订了《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我省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标准化改革,充分发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团体标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并规范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驱动,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
(二)公正性原则: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的利益诉求。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三)先进性原则:以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原则,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行业发展。按照团体标准的技术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四)自愿性原则:以会员单位或预防医学领域相关单位自愿申报为前提;
(五)持续性原则: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应积极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保持标准的持续提升;
(六)客观性原则:在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依据科学严谨的办法进行调研,充分尊重客观事实,根据实际中存在问题,求实创新地研制标准,保证团体标准科学、可行、有效。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本会社团代号(GDPM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本会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六条 本会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复审。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定的范围包括:
(一)预防医学通用术语;
(二)预防医学相关产品标准;
(三)预防医学相关产品生产规范;
(四)预防医学相关技术标准、诊疗指南;
(五)预防医学管理体系、服务质量评价等管理标准;
(六)其它预防医学相关标准。
第八条 标准提案
(一)标准需求者(政府部门、相关组织、企业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本会提出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附件1),本会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二)项目立项申请需同时明确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立项提出单位,也可由项目立项提出单位另行提出。项目立项提出单位原则上应是我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标准立项
(一)本会负责对申请立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职责是:
1.进行标准立项审查;
2.审评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提出团体标准的实施建议;
4.对团体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5.承担其它与团体标准有关的工作。
(二)本会可根据需要,给出是否立项的技术审查和论证建议。需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的,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本会建议不立项,应给出理由。
(三)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本会办公会议批准,可直接立项。
(四)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是已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并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完整文本的成熟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公示阶段,直接向本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条 标准起草
(一)标准经批准立项后,主编单位应牵头成立工作组,组织进行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各相关方代表利益均衡原则,并报本会核准。
主要起草人应具备条件包括:
1.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
3.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4.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组在资料收集、实地调研、国内外现状分析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基础上,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标准草案,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附件2)。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
(三)标准草案需经各起草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一)团体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向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可依据团体标准具体情况调整。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有相关的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应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四)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工作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报送本会,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
(一)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的准备由工作组负责,本会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工作组向本会报送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括:
1.标准送审稿(含标准起草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2.标准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各单位意见原稿;
4.工作组组建方案;
5.标准的相关附件说明等。
(二)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函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临时组建团体标准特别审查小组。
(三)会议审查时,应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相关材料(含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提交参与审查的专家,填写《标准审查意见》 (附件5)。函审时,应当填写《函审结论》 (附件6)。须有3/4的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会议审查时为出席专家的3/4;函查时为有效回函的3/4),团体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与表决。
(四)团体标准的审查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其它推荐性标准相矛盾、交叉或重叠;
2.技术内容的科学性,编制说明中是否包括标准各项技术指标设定的明确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各项技术内容是否采纳恰当、引用合理;
3.技术内容的可行性;
4.标准内容与编写方式和体例是否相符;
5.对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是否合理;
6.其它必要性内容。
(五)工作组应对审查中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应有《会议纪要》 (附件7)。
(六)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七)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八)通过审查批准后,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整理后,最终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与发布
(一)本会对通过审批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附件8),在官网公开,并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二)标准自立项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该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三)当本会与其它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标准复审
(一)团体标准实施后,本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对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附件9)。
(三)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订的标准认为“继续有效”,确定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2.确需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 第九条”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3.对确无存在必要的标准,由本会提出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本会会员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可自愿采用。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和标准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可使用本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本会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而需要修改,或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会员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标准修改建议,该建议以《团体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10)形式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织专家对标准修改申报单的修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当按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标准修改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本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批准后,在本会官网公布。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缩短为2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标准编制单位和参与单位自筹解决,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等方面达成一致,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本会标准化工作经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经费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于版权。本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本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本会会员可通过本会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专利。本会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本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如标准中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参考GB/T⒛ 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执行,并作为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关于标识。本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GDPMA” ;本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六条 共同标准。本会与其它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研究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展之前就各方涉及的责、权、利达成一致,并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标准。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本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本会的同意;本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本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研究等活动须通过本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并以书面解释函为最终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