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1-09-29 11:04:32
为鼓励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能力,共同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我会从2021年起设立“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已经学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共同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应聚焦重点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共卫生领域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秉承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活动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奖、科普奖。其中,科技奖包含基础研究、推广应用和科技进步三方面。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科普奖不设立等级。
在预防医学领域前沿取得较为突出贡献或者在预防医学发展过程中卓有建树的;在公共卫生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健康科普宣教中,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
(一) 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
(二)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 各地级以上市预防医学会;
(四) 学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应当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提名书、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可以单独提名或者联合提名。
第十三条 提名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应属于省内的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开发的成果。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提名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
(四)已获得省级或市级政府奖项、全省其他社会力量所设奖项;
(五)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 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主要由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以及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评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最终评审结果须学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应当按规定通过学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 本人是当次科学技术奖提名者;
(二) 本人是当次科学技术奖参选者。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数额:一等奖3-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来源于社会资助及学会自有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可从获得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通过学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会提出。逾期或匿名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书面异议资料和必要的证据,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的姓名、注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由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凡是属于不明来源或无单位公章的异议材料,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会负责调查、核实异议情况,有关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应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学会有权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记入学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提名专家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的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学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学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会许可,擅自利用科学技术奖的宣传误导公众的,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的,或者利用科学技术奖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