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8-17 16:07: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管社会组织)的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同意作其业务主管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负责规范和监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 部在委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 费用等行为;
(五)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六)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委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人事处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委管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协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省管干部和委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 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委管社会组织财务工作;
(三) 宣传处负责统筹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四) 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委管社会组织因公对外及对港澳台交往合作等工作;
(五) 机关党委(省民营医院和卫生社团组织联合党委办公室)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六) 按照“业务相关、便于指导”的原则,委机关相关处室作为委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处室(具体管理关系另行明确)。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定期听取委管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委管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配合相关综合处室开展前置审查和监督指导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
第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策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委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由章程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兼任。委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岗位调动, 不适合继续兼职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要负责人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提名作为候选人。
第十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查同意且经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数量,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需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 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委管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委管社会组织接受境内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 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委管社会组织应每半年向省卫生健 康委报告一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标准支出专家劳务费等费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委管社会组织在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 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自身官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严禁通过非保 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和涉外敏感信息,确需发布的,应经宣传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或相关处室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委管社会组织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活动。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应在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 活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 监事长、秘书长等五类人员人选,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 议把关。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 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 告。
第十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的通知》(粤民函〔2020〕888号)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 2号)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委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 论坛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管理。参加国际组织,以及 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涉外合作项目等,应当向省卫生健康 委正式申请,经相关处室审核同意,由交流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报批(备)。
第二十条 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严格按照民政部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要求执行,不得以挂名、挂牌等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 费用。
第二十一条 委管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 发〔2014〕11号),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行 为,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重点事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成立委管社会组织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 条例》从严审查。
拟成立社会组织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成立申请书(内容为:成立该社会组织的必要性说明,包含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组织的意义;拟成立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法定 代表人、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8个以上发起人/发起单位签名或盖章(附所有发起人/发起单位情况简介)、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成立党组织情况、会员名单、有关会议纪要、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表格等材料。
申请材料由人事处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处室人员、业务范 围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 核,审核情况及建议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意见以复函 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活动地域、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 等级评估事项,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对应政务事项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 要的佐证材料,由人事处会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并出具报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至少提前2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处会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管社会组织须按民政部门要求时间节点,将 《年度工作报告》(含行业自律工作情况)、年度《财务报表》 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银行开户证明和《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人事处会业务主管处室、财务处、机关党委等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后,按程序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粤组字〔2005〕6号)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兼职不超过两届,社会团体换届时确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 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 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不作为各类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社会组织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委机关各处室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 依规处理。
(一) 1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省卫生健康委或相关处室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 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十)未落实省卫生健康委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委管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会业务主管处室牵头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列入省确定的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按 照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中医药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