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30 14:3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章程》,结合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是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组织,不另立章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为:“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分支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按照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展专科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组织本专业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权益;
(五)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学科动态,承担相关科技咨询任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六)协助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开展本专业领域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实施、考核评议等工作;
(七)完成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根据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分支机构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 组织领导本分支机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和科普工作;
(三) 组织实施本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分支机构会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 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活动大事记等,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
(五) 遵守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并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预先通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 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学科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 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5至10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
第十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受理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后,由学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相关分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新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起人的资格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票数超过50%方可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并作相关报备。
第十二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准成立批复一年内,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和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一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分支机构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
委员会规模根据专业特点设定,原则上委员会人数不超过5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应充分考虑地区、系统内外 的分布,不易过于集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至10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
(二)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 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一人最多在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两个分支机构同时任职。
(五)分支机构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 热心学会工作,能带领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 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能时,由侯任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的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设工作秘书1—2名。秘书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须为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并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委员会委员的申请,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内一般增补一次,增补委员数量不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条 新建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组织实施,提出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应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相关部门提出延期换届的申请,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1年不能换届改选或申请延期换届未得到批准,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相关部门将直接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换届的要求和程序:
(一) 分支机构应在本届委员会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换届申请;
(二)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新一届委员的产生,由现任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
(三)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需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四)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应及时召开本届分支机构常委会,提出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委、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建议名单,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办公室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时间、地点,并适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
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主持,全体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正副主任委员,聘用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等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名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与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共建,挂靠单位对分支机构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必须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年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评估,并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做好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使用公章须经主任委员批准,如发现违规使用等行为,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将收回印章。对违规使用产生的法律纠纷或法律责任,将追究分支机构责任。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因学科发展、专业队伍和专业领域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向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相关部门提交更名请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如违反《广东省预防医学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学会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分支机构,学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提前组织换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或一年以上不开展任何活动,可经2/3分支机构主委、副主委提出撤销申请,并报学会批准;也可由学会2/3的副会长提出撤销的提议,并经1/2以上常务理事同意,予以撤销。
第八章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对本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各种学术活动的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归档。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会办公室对各专委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公布收支及结余情况。专业委员会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团体会员并收取团体会员费(团体会员费学会统一出具收费凭据),未经同意不得收取团体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公章、财物和学术档案的移交,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 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预防医学会。